关于对少数歌舞(酒吧)娱乐场所要求聘用 被列入“不诚信”人员为服务经理的补充规定

市区各歌舞(酒吧)娱乐场所:

继今年121日起实施的歌舞(酒吧)娱乐行业《自律公约》补充细则以来,各单位(场所)的法人代表(负责人)都十分重视,切实加强对本单位(场所)服务经理的管理,并按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自觉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,做到营业期间一律持证上岗,为维护和稳定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根据少数歌舞(酒吧)娱乐场所的提议:为防止被列入“不诚信”人员到处“窜场”,少数场所(单位)暗箱操作,为“不诚信”人员提供服务经营条件,影响娱乐行业的经营秩序。要求对有悔改表现的部分被列入“不诚信”人员,提供“有条件”的就业出路。即:1、提高个人交纳“诚信”保证金额度、2、提交本人检查、承诺书、3、聘用单位担保责任承诺书、并按聘用人数缴纳“诚信”保证金。

根据此提议,歌舞(酒吧)娱乐行业评审小组讨论认为:被列为“不诚信”人员,对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已失去单位“信誉”,不宜再到其他场所(单位)工作,任何场所(单位)不得聘用。明确规定“谁录用,谁负责,谁接受经济上的处罚”。个别场所(单位)确实应工作需要,愿意承担责任,聘用少数被列入有悔

改表现的“不诚信”人员为本单位服务经理的必须提交场所(单位)书面报告,由歌舞(酒吧)娱乐行业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。对原被列入“不诚信”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补充规定:

一、除按正常的履行办理服务经理上岗证手续外,1、必须提交本人书面检查、承诺书、必须由原场所(单位)签署谅解意见;2、补缴原来的履行保证金3000元,(需扣除后才能办理正常手续)3、提高交纳保证金额度:即:“诚信”保证金10000元(服务合同期满,无违约行为,凭收据、单位证明全部退还)、从事酒吧的每人交纳“诚信“保证金3000元。(服务合同期满,无违约行为,凭收据、单位证明全部退还)

二、聘用单位担保责任承诺书,并按聘用列入“不诚信”人数每人交纳“诚信保证金10000元,经营酒吧的每人交纳诚信保证金3000元。(服务合同期满,无违约行为,凭收据、单位证明全部退还)

 

 

歌舞(酒吧)娱乐行业评审小组

(成员单位盖章)

 

20141212

 

抄报: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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